汽车生产厂家认为,涉案汽车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是因为车辆的前重梁并没有严重变形,没有达到起爆的条件。为此,他们还提供了车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予以佐证,如,只有当汽车遇到“中等至严重程度的正面或者近似正面碰撞事故”时,气囊系统才会工作;而在“翻车事故、后面碰撞、侧面碰撞或者低速正面碰撞事故中”,气囊均不充气。此外,车辆说明书还称:“如果您的车严重受损而气囊没有充气,或者汽车受损并不严重而气囊却启用了,这并不一定说明您的气囊系统有故障……”———这让遇难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都颇为气愤:“汽车生产商写得太含糊了,好像气囊打开或者不打开,他们都有理。”
气囊质量无权威鉴定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得出气囊有质量问题的结论呢?”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南京东恒律师事务所的赵速律师据此追问,并要求对气囊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定。
然而,承办法官咨询了我国国内三家权威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天津的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汽车碰撞实验室,却被告知:国内目前还无法完成此类鉴定。
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有关安全气囊质量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这也导致了普通消费者无法科学有效地发现和判定某气囊是否存有质量问题。
鉴于无法认定气囊存在质量缺陷,法院只好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判决汽车的生产厂家“补偿”给受害者家属5万元。